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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08-09-03 14:01   作者: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信信〔2008〕101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宁波市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精神,现将2008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申报2008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2008年浙江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浙信综〔2008〕70号)和《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的申报条件。
    (二)根据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要求,各市、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做好指导、服务、审查和排序工作,提高效能、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安排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等活动。
    (三)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四)对获得银行贷款和风险投资的项目、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产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以及当地财政有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予优先立项。
    (五)今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今年项目。已连续3年获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今年项目。亏损企业申报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
    (六)不依法纳税、信用不良、不履行统计义务的企业,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二、项目的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省级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当地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6月30日前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县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级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6月30日前行文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信息产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的方法。企业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撰写后,登录省信息产业厅网上办事系统省信息服务业专项申报栏,完成网上的申报工作(网址:http://wsbs.zjdii.gov.cn,已注册过的单位直接登录申报,未注册的单位需提交注册信息激活后登录申报)。
    申报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一式2份,一份交省财政厅,另一份交省信息产业厅。材料包括: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3)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5)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6)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7)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的有关文件、表格、附件电子文档可在省信息产业厅的网站主页(http://www.zjdii.gov.cn)文件通知栏下载。
    四、联系方式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
    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联系人:庞为兴  
    电话:0571-85157504  85157540
    传真:85157504
    E-mail:pwx@zjdii.gov.cn
    地址:杭州武林广场省科协大楼14楼
    邮编:31000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余逸美
    电话:0571-87058447      传真:87058450
    附件: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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