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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度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2008-09-03 13:17   作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申报2008年度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浙经贸商发展[2008]363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商贸流通工作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精神,逐步构筑“高效、通畅、便利、安全”的现代生活流通服务体系和生产性流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现根据《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5号),就申报2008年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为流通领域的相关项目,实施期在200771日?20086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省经贸委等6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培育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精神,拟新增部分省重点流通企业,并予以奖励(申报通知另行下发)。同时,对按照《关于建立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28号)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二)支持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进一步支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重点是:

  1.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拓展连锁经营网点,特别是跨区域发展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等项目。

  2.支持有产业依托的行业网站、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以及具备支付配送等手段的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3.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生产资料分销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大型商场、购物中心配套服务设施改造,百货业实施连锁经营和商业特色街区改造等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通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其中省重点流通企业、省流通领域重点联系企业和有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根据2008年资金规模,原则上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数量为:所辖3个区以上的市,可报5个项目;所辖3个区的市,可报3个项目;所辖区少于3个的市,可报2个项目。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区)各报1个项目。各地级市汇总的全部项目中,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项目数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材料

  1.《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附件二);

  3. 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考评指标等内容;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5. 当地财政如有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表格电子版可在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zjjmw.gov.cn/)“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符合条件的流通建设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市属企业(包括所辖区)的项目,直接向所在市经贸和财政部门申报。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对全市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属企业由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行文上报。请各市和省属企业于730日前将申报文件、企业申报材料和《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三,同时报送电子版)各1份分别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各地经贸(贸易)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对于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联系方法:省经贸委商发处 卢成南

电话:0571-87056297

E-mail: lucn@zjjmw.gov.cn

省财政厅企业处  冯洁

电话:0571-87056556

 

 

附件:1.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

3.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汇总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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