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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大脑建设指南(2025年修订版)》印发

2025-05-20 12:51   作者: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行业产业大脑建设指南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本指南所述对象包括工业领域各细分行业产业大脑。行业产业大脑是在工业互联网的基础上,以行业数据和知识融合为核心,以场景应用为导向,整合提供产业生态、新智造、共性技术等细分行业创新服务的数字化平台。

第二条 发展方向 行业产业大脑要顺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向生态引领、数智赋能跃升,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建设原则 行业产业大脑的建设坚持系统规划、集成融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数据为基,安全为要的原则。需充分激发企业与社会的创造力,鼓励生态共建,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建设目的 行业产业大脑的主要建设目的是解决产业协同资源配置效率低、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难、数字产业化能级提升慢等痛点难点问题,打通企业、行业、产业等数据资源,筑牢数实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赋能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五条 管理机制 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单位是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责任主体,负责行业产业大脑的建设、迭代,并进行市场化运营。属地经信部门需做好协调和服务,指导行业产业大脑组建建设运营单位,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管理机制。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标准规范,并按年度组织评估及新增认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建设路径 行业产业大脑主要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构建行业数据仓,打造赋能企业创新变革、促进产业生态优化的能力组件及应用,最终形成产业互联,赋能行业发展。

第七条 技术架构 行业产业大脑技术架构主要包括基础层、数据层、服务层、应用层等,具备完善的管理、运营、安全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可参考以下架构: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指对人、机、物、系统的全面连接,可集成工厂内部和/或工厂外部的各种数据、服务、用户等各类资源,并提供工业数据集成分析、应用支撑能力和基础应用能力。

(二)行业数据仓

行业数据仓是行业产业大脑的数据资源载体,具备产业数据编目、采集、归集、治理、交换共享及分析建模等能力,可采用数据仓库、数据湖、湖仓一体等技术,推动产业数据的融合汇聚与开发利用。具体可参考《产业数据仓 第1部分:总体框架和要求》(DB33/T 1354.1—2024)、《产业数据仓 第2部分:数据资源编目规范标准要求》(DB33/T 1354.2—2024)。

(三)能力组件及应用

能力组件主要包括知识组件、工具组件和应用组件等。应用主要聚焦于产业生态、新智造应用、共性技术等方面。具体可参考《产业大脑能力开放中心组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文件要求。

(四)互联网门户

互联网门户用于各行业产业大脑中的用户操作、融合应用和业务协同,提升行业和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综合集成和创新应用。

(五)能力中心

产业大脑能力中心定位于数字经济系统企业侧门户,通过归集和融合产业生态内的多方数源,是对共性知识、工具和应用组件等多样化形态的数字化基本单元进行收录、整合、管理、开放及安全保障的平台,用以解决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行业或区域级能力中心应充分考虑行业特性和区域发展需求,整合资源优势,并与产业大脑能力中心保持联动贯通。

(六)安全体系

行业产业大脑原则上应当具备不低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防护能力。防护对象覆盖现场设备、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基础设施、能力组件和场景应用、数据等方面。

第八条 业务模式 行业产业大脑需开展市场化业务,可基于行业特性和市场需求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数字化改造服务

以提供数字化平台、数字化改造为业务,带动相关企业和上下游企业链接产业大脑,提高行业数字化水平。

(二)产业生态服务

以产业互联网为核心,以订单为驱动,为行业企业搭建展示、交流、交易的平台,调动协调行业资源,提高产能利用率。

(三)共性技术服务

以行业共性需求为重点,聚焦先进技术和通用服务,汇聚知识和资源,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

(四)数据价值化服务

以业务场景为牵引,进行产业数据采集、归集、治理、分析、可视化,探索数据确权、数据流通、数据交易等业务模式,为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各级政府等提供数据服务(产品),创造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

(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鼓励各级主管部门转变服务形态,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按需向产业大脑主体开放公共数据,激活公共数据资源融通产业数据,探索公共数据应用场景,赋能产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 系统对接 鼓励行业产业大脑与省级产业数据仓、产业大脑能力中心开展系统对接,双向赋能。

第十条 数据标准化 鼓励行业产业大脑主导或参与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

第十一条 可信数据空间 鼓励行业产业大脑基于行业数据仓,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

第十二条 先进技术应用 鼓励行业产业大脑应用先进技术,探索人工智能与产业深度融合应用,积极打造工业语料库、高质量行业数据集、训练垂类大模型等。


第三章 认定与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标准 行业产业大脑按年度开展动态认定与评估,按照《行业产业大脑分级能力要求》(附件一)进行分级,分基础级、卓越级、领航级三个层级;按照《细分行业产业大脑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二)进行具体评估,主要包含基础功能、服务能力、运营情况、应用成效等方面。在符合分级能力条件下,按照指标体系得分进行分级。

第十四条 认定要求 行业产业大脑的认定基于“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认定方式由年度申报调整为评估。由建设运营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经属地经信部门推荐后,可参加行业产业大脑年度认定与评估。评估结果为基础级的,当年度即可被新增进入浙江省工业领域行业产业大脑名单,并参与后续年度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程序 行业产业大脑认定评估程序为:

(一)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单位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一年度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运营情况自评报告并进行报送;

(二)由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各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

(三)评估小组按照规定公布评估结果。对于不参与年度评估,或连续两个年度达不到基础级要求的建设运营单位,不再列入行业产业大脑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结合“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业数据价值化等工作,出台相应配套扶持政策,推动行业产业大脑参与工业互联网平台、未来工厂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级数商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行业产业大脑应开展市场化运营。以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向各级部门提供分析决策和工作支撑的电子政务项目(系统、平台、应用等),不在本指南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本指南如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等制定出台的有关新政策、新规定不符,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业产业大脑建设指南(2025年修订版).pdf



来源:浙江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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