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技术〔2014〕138号
各市、县(市)经信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以下统称《办法》)和《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将2014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为2013年底前认定且已运作一年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申报条件见《办法》)所在企业,评价企业为2013年底前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经与省建设厅商定,2014年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按《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办理,不再另行发布通知。
(一)请申请认定(评价)企业按照《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及附件通过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给所在市、县(市)经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委)。暂未获得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名和账号的,请向所在市、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应对申请认定(评价)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委,同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企业申报(评价)材料。省属企业申请认定(评价)网上报送材料请省技术创新中心协助核实。
(三)201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行限额申报,市级限额5名,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限额10名;县(市)级限额2名,其中大市强县限额4名。
(四)企业材料上传至所在市、县(市)经信部门的截至时间由各市、县(市)经信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确定,系统默认为4月30日。省经信委网上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根据《实施方案》,今年我省继续试行开展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暂不要求已认定为市级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由于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模块属试运行,请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在按照认定程序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组织网上申报的同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纸质一份)于5月15日前报送省经信委(电子邮件发jszx@zjjxw.gov.cn)。
三、地税涉税证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规定办理(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国税、海关涉税证明按《办法》办理。
四、《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申请认定(评价)的表格、填表说明和填写要求可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网上办事大厅可通过省经信委网站“网上办事――在线申报”栏目进入。
五、组织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省经信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戴炳鑫,联系电话:0571-87058261;省建设厅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胡金发,联系电话:0571-87052835。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李宁,联系电话:1351670350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